20XX年X月X日,当事人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当事人家属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委托2022年执业的李星星律师提起诉讼。李星星律师执业至今承办了大量侵权、婚姻家事、建工合同、刑事等案件,已成功办理民商领域相关案件几百件。
一审法院认定各项损失合计70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5万余元。一审胜诉后,保险公司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改判少赔2.5万余元。
二审中,李星星律师作为家属代理人,进行了一系列严谨审查。首先,李星星律师审查抢救费用相关票据,发现保险公司虽提出扣除20%非医保用药,但未举证非医保用药不合理,这一异常情况经与医疗专家沟通验证,确定抢救费用为生命必需,依法不得扣除,此结果让后续策略坚定维护抢救费用赔偿。其次,李星星律师仔细核对受害人经营证据,发现结合经营证据支持误工费合法有据,通过调查受害人经营场所周边商户进行验证,为误工费赔偿提供有力支撑。再者,李星星律师调查家属陪护情况,发现家属全程在院陪护,法律不免除ICU期间的护理费,通过调取医院监控记录验证,进一步完善护理费赔偿的依据。
李星星律师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案件证据,经验丰富。同时,她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处理过众多复杂法律事务。作为襄阳市的实战型律师,她熟悉本地司法环境与办案流程。
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李星星律师方答辩意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35万余元赔偿金额全额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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