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某市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某建筑施工企业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大型住宅项目工程款及质量工期反诉纠纷。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被告反诉主张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原告逾期竣工、部分工程未施工、扣款不合理、维修费用巨大,要求原告赔偿损失、返还超额款项,反诉金额巨大。原告于20XX年X月委托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付红亮律师代理本案。
付红亮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针对质量反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交付证明、质保期维修记录;针对工期反诉,提交工期顺延签证、开发商逾期付款证明、设计变更文件;针对未完工程反诉,提交施工图纸、签证单、验收记录;针对扣款反诉,主张罚款、水电费、检测费无合同依据、无原告确认。
20XX年X月,法院组织第一次证据交换,原告方付红亮律师提交上述证据,被告提交相关质量、工期等方面的证据。20XX年X月,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
20XX年X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付红亮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全面驳回被告反诉。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于20XX年X月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另一起案件中,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件里,付红亮律师面对一、二审均败诉的局面,深入梳理案件证据链条,精准挖掘关键突破点,成功代理当事人再审并撤销原判决,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20XX年X月,本案二审判决生效,案件终结。卷宗归档至某市法院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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