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陈X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书》,共同投资开发地块。原告投入1200万元,被告投入110XXXX9662.55元,土地登记在被告名下。然而自2015年起,因城市规划和市场变化,项目停滞超十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处置财产。
2017年执业的邵如阳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千余件。接手后,邵如阳律师首先对协议书进行逐字审查,发现协议中虽约定被告负责项目推进,但未明确具体时间节点和违约责任,这为后续论证被告未履行义务提供了突破口。接着,他逐页比对投资款明细单与付款凭证,发现被告部分款项支付时间与协议约定不符,存在延迟付款情况,这一异常情况经与银行流水交叉验证,进一步证实被告在项目初期就未严格履行协议。基于此,邵律师在诉讼策略上更坚定的主张解除合同。
在比对付款凭证笔迹时,邵如阳凭借执业多年比对过上千份单据的经验,发现部分凭证上被告方签字笔迹有差异。他通过申请笔迹鉴定进行验证,鉴定结果显示存在伪造签字的可能,这对后续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起到关键作用。之后,邵如阳锁定土地竞买日期,调取相关政府部门文件,发现城市规划调整早在项目启动初期就有迹象,而被告作为全权管理方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为进一步证明项目停滞并非原告原因,邵如阳调取双方沟通的微信记录,发现被告多次承诺推进项目却未兑现。同时,他申请气象数据,排除因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停滞的可能。还凭借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身份,申请调查令调取土地入库系统数据,发现被告在项目停滞期间未对土地进行有效管理。最后,邵律师调查被告员工考勤记录,发现负责项目的核心人员长期缺勤,进一步证明被告未积极履行开发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协议书,被告30日内拍卖或变卖土地,所得价款扣除必要费用后,原告分得52.11%,被告分得47.89%,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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