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亮是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11年的执业经验。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一千余件,尤其在刑事及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中刑事犯罪案件占比约30%。
此次,被告B在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陷入困境。原告A租赁中心与被告B签订发电机组租赁合同,被告B长期未支付租金、未返还设备。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设备或赔偿二十四万元、支付租金近九十万元、违约金近二十七万元及律师费、保全费等,合计一百四十余万元。一审法院基本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B不服,委托王宏亮律师提起上诉。
王宏亮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涉及合同租金标准、设备丢失、损失扩大、违约金调整等多个关键问题。在合同租金标准上,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租金是“两台每月八千元”还是“每台每月八千元”。王宏亮主张合同中“每台”二字系原告事后单方添加,被告B拒不提交己方持有的合同文本,他结合市场行情认定租金标准,为租金减损奠定基础。
对于设备丢失问题,王宏亮指出设备已于疫情期间丢失,被告B不应为丢失后的租金承担责任。在疫情这样的不可抗力因素下,他精准运用相关规则,维护被告权益。同时,他还发现原告A在明知被告违约后长期不起诉,放任租金累计近五年,属于故意扩大损失,扩大部分不应支持。
在违约金方面,王宏亮认为违约金总额过高,远超实际损失,依法应予调低。并且一审法院在原告未主张占有使用费的情况下予以支持,违背不告不理原则。
二审庭审中,王宏亮围绕租金标准、设备丢失、损失扩大、违约金调整、程序违法五大焦点充分辩论。他细致梳理案件证据,深挖案件细节,精准锁定辩护要点。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宏亮的核心上诉意见,对一审判决进行重大改判。认定一审租金计算周期过长、金额过高,结合疫情因素、设备使用性质、损失扩大情形,将租金从近九十万元大幅调整为三十万元;撤销一审关于违约金的判决,不再支持近二十七万元违约金;维持解除合同、设备赔偿、律师费、保全费等判项。
这起案件的成功,充分体现了王宏亮律师在设备租赁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对行业规则、证据特点、裁判口径的深刻理解。他也凭借多年来出色的办案表现,多次获得荣誉,2018至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