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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参保职工维权,法院判社保中心重新处理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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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0 · 144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魏宪合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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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职工参保当月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可就在停保当月职工发生工伤,社保中心却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这合理吗?
他为参保职工维权,法院判社保中心重新处理工伤待遇

案件背景

西安一家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的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然而不幸的是,姬XX在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即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口腔门诊部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该支付,于是诉请撤销两被告的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

争议焦点分析

焦点一:当月参保缴费后申请停保,工伤保险关系是否有效

原告方认为,已经为第三人姬XX足额缴纳了2023年11月的工伤保险费,虽然申请了停保,但停保操作是次月生效,所以当月的工伤保险关系是持续有效的。而两被告则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待遇,仅依据形式上的停保日期来否定实体参保状态。法院查明,原告确实已足额缴费,认定原告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焦点二:被告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目的

原告指出,两被告的决定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被告在作出决定时,仅仅依据形式上的停保日期,而没有考虑到实际的参保缴费情况。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的做法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其作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目的。

焦点三:复查答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告认为该复查答复应该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法院认定,该复查答复确实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并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和职工在处理工伤保险相关事务时,一定要清楚了解社保政策和业务操作规则。企业在为职工办理参保和停保手续时,要明确操作的时间节点和生效时间,避免因为误解规则而导致权益受损。职工也要关注自己的参保情况,遇到工伤等情况时,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工伤职工权益的保护和对用人单位合理诉求的支持。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执业至今,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在本案中,他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劳动工伤案件时格外从容,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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