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苗均经办的一起虚开发票案中,被不起诉人林X是某工程公司的管理人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委托苗均为其辩护。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林X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以及是否已过追诉期限。
最初,当事人林X掌握的证据有公司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凭证。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以及追诉期限的相关材料,这些对于判断是否已过追诉时效至关重要。
苗均介入后,积极申请查阅案件卷宗,对涉案发票、资金流向、补缴凭证等材料进行了细致梳理。同时,通过与司法机关沟通,获取了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等关键信息。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检察机关认为林X的行为已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但苗均依据掌握的证据提出,林X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属情节严重,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而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苗均的意见,依法对林X作出不起诉决定。
苗均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优先核查案件的追诉时效,确保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同时详细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包括涉案发票、资金流向等;最后精准适用法律,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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