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是梁先生,被告是绥中某公司及其当时的经营者宁某。争议焦点在于案涉200万元款项的性质,是投资款还是借款。
梁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XXXX年通过中间人介绍向被告公司账户分三笔汇入共计20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其中XXXX年X月X日分两笔汇款共计100万(其中一笔50万备注为“口罩投资款”),XXXX年X月X日汇款100万(备注为“借款”);以及XXXX年X月X日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确认上述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然而,被告宁某坚称不认识梁先生,款项是投资款,这使得款项性质存疑,缺乏能直接有力反驳被告观点的证据。
隋常有律师介入后,首先对现有的转账记录和《借款协议》进行了细致梳理。他详细分析转账记录中的备注信息,结合《借款协议》的签订时间和内容,明确款项性质。同时,调查口罩项目的实际情况,发现该项目最终未获药监局审批,公司也未投入生产。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款项并非投资款。
在庭审中,隋常有律师提交的《借款协议》成为关键证据,直接证明双方对款项性质的约定为借款。被告宁某以“不认识原告”“款项为投资款”进行质证,但隋律师回应称,转账记录和《借款协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同时口罩项目未获审批也不符合投资常理。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某公司、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先生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隋常有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款项的书面约定,如借款协议等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其次,关注款项的实际用途和项目情况,以此判断款项性质;最后,重视转账记录等基础证据,通过分析细节来还原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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