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中标X县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后,允许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郭X挂靠其名下承揽施工。郭X以该建筑公司名义,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外墙干挂石材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外墙干挂石材及安装交由装饰公司施工。案涉工程于20XX年X月竣工交付,经结算尚欠工程款455,000元未付。
当装饰公司委托许青山律师代理此案时,许青山律师凭借自己从2019年至今的执业经验,以及执业以来累计承办逾300件案件所积累的深厚实务积淀,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许青山律师深知,在这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梳理和关键事实的锁定至关重要。
许青山律师首先进行的是固定核心事实。他仔细梳理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成功锁定了工程已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这一步骤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诉讼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建筑公司以案涉合同加盖的并非其备案公章为由,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面对这一棘手的抗辩,许青山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敏锐的洞察力。自2019年执业以来,许青山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使他对这类案件中可能出现的证据瑕疵高度敏感。他重点举证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行为,以此证明装饰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形成了表见代理。
在明确法律关系方面,许青山律师主张郭X与建筑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针对郭X主张仅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的观点,许青山律师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主张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算,成功否定了郭X的主张。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郭X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许青山律师稳扎稳打,坚持一审的事实与法律逻辑,成功驳回了上诉人关于“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许青山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执业态度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装饰公司成功追回了拖欠的工程款,切实维护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表现不仅赢得了客户的认可,也彰显了他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深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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