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凌晨,四川省某县一起持械聚众斗殴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被告人袁X等四人在酒吧饮酒后与被害人陈X发生冲突,持啤酒瓶等器械互殴,事后袁X等四人虽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但仍被以聚众斗殴罪起诉。在这起案件中,来自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的许青山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
许青山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他服务于达州地区,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始终秉持“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的执业理念,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执业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作为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许青山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见解。
在这起持械聚众斗殴案中,许青山律师全程参与了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他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量刑情节等方面开展辩护工作。许青山律师精准地指出,袁X系被动参与斗殴,未直接持械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他还强调袁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可减轻处罚。此外,袁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许青山律师结合袁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等情节,向法院提出了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在庭审过程中,许青山律师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将这些观点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许青山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袁X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考量从犯、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判决被告人袁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这起案件的成功辩护,充分体现了许青山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解决实务难题的能力。他通过精准梳理案件核心量刑情节,有效区分主从犯地位,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政策,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大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结果,避免了实刑监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达州地区的刑事辩护领域,许青山律师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一名律师的职责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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