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作为一名工程承包人,本以为承接了山东XX项目部管道安装工程能顺利盈利,然而施工结束后,却遭遇了工程款拖欠的难题。多次与被告中国XX公司沟通无果后,张XX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他找到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童彬超和沈XX律师。
童彬超律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学士,自2013年执业以来,已有13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专注于金融保险、刑事辩护等领域,同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领域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此次张XX委托童彬超律师代理案件,正是看中了他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2014年2月,张XX开始对山东XX公司乙烯衍生物工程12万吨/年非离子表面活性剂装置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道预制安装进行施工,直到2014年11月15日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虽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张XX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遂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童彬超律师和沈XX律师依据相关证据,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原告提供了中核二三公司山东XX项目部管道队人员考勤表、工资表、借据以及短信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然而,被告对这些证据均不认可。被告提交了昊达项目管道/设备施工(张XX班组)完成工程量费用明细表等证据,认为应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结算。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申请对工程造价和焊材、气体价款进行鉴定,但由于双方未按鉴定机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导致鉴定申请被退案处理。童彬超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虽然合同约定为暂定价格,但包含了员工薪酬等多项费用,被告支付的工人工资是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形式。同时,原告主张被告口头答复按成本结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应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工程造价按被告认可的金额为准,即工程款XXX.59元。焊材、气体的价款因被告举证不能,无法认定,被告取得相关证据后可再行主张。被告未提供罚款的证据,对罚款不予认定。工程款扣除已付款及50套工作服费用后,被告还欠原告工程款500526.79元,并应支付逾期利息。
童彬超律师在此次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他不仅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证据和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他以“尽职、勤勉、高效、有力”的执业理念,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此次案件的胜诉,再次证明了童彬超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责和担当,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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