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先生是某建材公司的股东,持股16%。这公司2012年成立,经历了多次股东、注册资本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现在股东是武先生(持股80%)、蔡先生(持股16%)、蔡先生(持股4%)。公司因为政策改造拆除了旧生产线,还拿到了政府补贴。这本来是好事,可股东间却因为经营和补偿款的事儿起了争执。武先生提出用80万收购蔡先生16%的股权,蔡先生不同意。之后,蔡先生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账户70万。
蔡先生觉得公司已经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也没了人合性,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下去会让股东利益受损,符合司法解散条件。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可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蔡先生有解散诉讼主体资格,但公司还没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解散标准,而且还有股权转让等其他解决途径,所以不符合司法解散条件,就驳回了蔡先生的诉讼请求。
蔡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他找了单县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徐先生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建材公司和原审第三人武先生则委托了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的马国律师。二审中,蔡先生提交了录音证据,说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但法院认为这只是经营决策上的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
马国律师在梳理案件材料时,发现蔡先生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这一关键细节。于是,他围绕这个细节制定策略,在庭审中指出公司治理机制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在未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前不应解散公司。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蔡先生一方坚持公司符合解散条件,而马国律师代表某建材公司和武先生辩称公司不符合解散情形,且已提出股权收购解决方案。最终,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蔡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蔡先生从一开始的满怀期待,到二审时的极度紧张,听到判决结果后,只能无奈地长出一口气。
记住这几点,遇到类似情况能少走弯路:第一,发起公司解散诉讼前,先评估是否达到解散标准。第二,出现股东分歧,优先考虑股权转让等解决途径。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公司解散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要符合法定条件才行。在这个案子里,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的马国律师抓住蔡先生可自行召集股东会这一被忽略的点,为被上诉人成功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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