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开始执业的刘振宇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核心服务河南开封地区,办公地址为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她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在多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
在刘振宇律师承办的一起刑事案件中,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一案。案件发生在某年月日时许,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其与杜X(杨X之妻)有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后将情况告知杨X。杨X与李X因此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到了某年月日凌晨,杨X、王X等人与李X、李X、付X等人在某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后升级为肢体冲突。期间,李X驾车由南向北正向缓慢行驶,突然加速朝东北方向拐弯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方向撞去,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月。
李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委托刘振宇律师为其辩护。刘振宇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李X,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包括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在调查过程中,刘振宇律师发现,侦查阶段李X供述,其和杨X约定在某门说事,并纠集李X等人帮忙打架,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为避免冲突升级,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以便将李X拉走,李X驾车突然撞击杨X等人。现场监控视频、多名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也证明,在劝架过程中,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把李X拉走,李X驾车朝对方人员撞过去,撞到人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撞,致使王X被压在车底。刘振宇律师依据这些证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认为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
在关键节点,刘振宇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一审法院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刘振宇律师在意见书中详细阐述了证据情况,说明现有证据无法支持李X持械斗殴的认定。这一动作改变了案件走向,促使二审法院对该情节进行重新审查。
最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法院撤销了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X的刑期自某年月日起至某年月日止)。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它强调了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准确认定犯罪情节。其次,对于持械聚众斗殴情节的认定,不能仅凭表面现象,而要深入分析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再者,自首情节在量刑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最后,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专业辩护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案件的裁判趋势更加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对于持械情节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不能轻易将驾车冲撞等行为直接认定为持械斗殴。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罪等情节,会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此外,在共同犯罪中,对于各被告人的责任划分也会更加细致,依据证据判断是否存在共谋和意思联络。刘振宇律师通过对这起案件的成功辩护,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另外,刘振宇律师还处理过郭X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郭X与被告凌X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XXXX年X月初,被告凌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陆续提出借款,原告共计出借借款累计达XXXXX元,借款通过中间人郭X的账户支付给被告账户。XXXX年X月XX日,被告凌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到期后一直未还款。刘振宇律师接受郭X委托后,收集了案外人郭X的银行流水、郭X及相关证人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庭审中,刘振宇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主张被告凌X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凌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X借款本金XXXXX元及利息(利息以XXXXX元为基数,自XXXX年X月XX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郭X对被告何X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这起案件体现了刘振宇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通过收集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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