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发生在南充。原告是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20年8月31日,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原告负责被告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签订合同后支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在“通气点火前”付清。
合同履行中,被告资金周转困难。20年9月1日,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被告用其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还承诺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然而,付款期限到了,被告没足额付款,只陆续付了部分款项。到起诉前,还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于是,原告委托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XXX元及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的违约金18万余元。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表示偿付能力困难,还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
在案件审理中,关键证据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最终确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对于违约金,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并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律师指出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同时向法庭陈述了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
法院的认定逻辑很清晰。对于工程款本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以全额支持原告的主张。而对于违约金,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了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9,541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商业合作中,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各项条款,尤其是违约责任和付款方式。如果发生纠纷,要及时收集和整理证据,确保自己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对于违约金等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主张,不能盲目追求高额赔偿。
黄明律师虽然从2023年开始执业,但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逾100件。他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过近十年财务工作,还考取了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拥有“三师合一”的知识体系。正是这些经历和专业知识,让他在处理这起案件时,能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娴熟运用证据规则,理性预判并制定策略。他迅速厘清争议焦点,通过扎实证据固定欠款金额,保障了当事人核心利益。在违约金问题上,既积极主张权利,又合理预判裁判结果,引导当事人设定合理预期,最终实现了本金全额回收,并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逾期利息,最大程度减少了损失。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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