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继承纠纷,原告成女士与被告B、C是兄弟姐妹。父母D、E在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被告B为监护人。父亲D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E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认为被告B作为监护人掌控父母全部财产,未向其他继承人公开,父母去世后还侵占遗产。原告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尚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未分割,于是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遗产66万余元及丧葬费、抚恤金。
被告B辩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被告C同意B的意见。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关键的财产收支信息缺失。徐正杨律师介入后,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B自2018年9月29日后从被继承人账户取款共计1405426.83元。被告提供了相关支出凭证,主张实际支出1293216.83元。
在庭审中,这些银行流水证据成为了关键。被告以各项费用支出为由,认为已无遗产可分。徐正杨律师逐项核查被告主张的各项支出,对合理部分如医疗费、护工费予以认可,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丧葬费虚张666593元提出异议。同时,律师准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算账户)的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余额整体作为遗产处理。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付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余额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被告B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女士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
徐正杨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三步法”。首先,申请法院调取关键的银行流水,查清资金去向,为案件胜诉奠定证据基础;其次,逐项质证被告主张的支出合理性,区分合理与不合理支出,确定可分割遗产范围;最后,明确遗产范围,准确区分不同财产性质,推动法院做出合理判决。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