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XX公司因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未还将其诉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年8月XX公司虽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500万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发送催款函还遭退回。原告仅能以XX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借款事实的证据,己方陷入证据链不完整的困境。
此时,2017年执业、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的张琪律师接手此案。他首先逐笔审查转账凭证,发现转账金额与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一致,但缺少借款用途说明。为验证该笔转账确为借款,张琪律师调取了原告公司当时的财务报表,发现该笔款项被明确记录为对外借款,这为后续诉讼策略提供了有力支撑。
接着,张琪律师锁定转账日期,与原告公司的业务记录进行交叉核对。他发现转账时间与被告公司的经营活动关键节点相吻合,进一步印证了借款用于被告经营的事实。凭借比对过上千份交易记录的经验,张琪律师敏锐地捕捉到这些细节,为案件的推进奠定了基础。
之后,张琪律师申请调查令调取被告公司的银行流水,发现被告收到款项后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这一证据进一步证实了借款用途。作为镇江地区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担任律所合伙人的张琪,深知此类案件证据的重要性。在查证过程中,他还担任着仲裁委的相关工作,凭借专业身份和丰富经验,成功说服法院采信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被告拖欠借款未还构成违约。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500万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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