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在江苏宿迁沭阳,原告与被告因股权代持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原为公司股东,称因事务繁忙与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代持其股权,虽未签书面协议,但始终行使股东权利,要求确认被告名下持有的目标公司30%股权归其所有并办理变更登记。被告认可自身为名义股东,但否认原告为实际出资人,主张实际权益人另有其人。
赵月亮律师自20XX年开始执业,执业6年经办案例百余+,在案件介入后,第一件事便是查阅工商登记资料和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赵月亮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他长期担任沭阳及宿迁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经验丰富。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该律师依据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形成代持关系需以双方存在明确代持合意为前提这一法律规定,主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合意。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股权代持合意,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清晰记载股权转让过程,且原告与被告并不熟悉,代持主张缺乏合理性,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赵月亮律师处理此类股权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紧扣核心举证规则,聚焦关键要件,有效利用各类证据揭示当事人主张与客观事实的差异,通过团队化办案,分工协作、流程标准化,对复杂案件进行集体研讨以制定最优策略。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