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快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0年经验,是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法律部主任,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近千件,为上千人次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在众多案件中,一起砂石料加工合同纠纷颇具代表性。
通常情况下,在这类加工合同纠纷中,被告若提出电压不足、场地不够等理由来抗辩,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若被告能提供一定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法院可能会认定双方都存在一定责任,进而对原告的诉求进行部分支持,或者对赔偿金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被告主张未转包,仅为合作关系,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合同约定和双方提供的证据,对转包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不一定会直接认定被告转包违约;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法院可能会严格审查各项损失与被告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合理性,若原告证据不充分,可能不会全额支持损失赔偿;在定金方面,若被告有一定的履行行为,法院可能不会直接适用定金罚则。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王飞快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全面论证被告转包、产量不足等违约事实,紧扣合同约定和关键证据。在转包问题上,通过分析被告与廖X签订的《砂石料加工承揽合同》的性质,明确认定为转包,违反合同约定。对于产量不足,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有力证明被告未完成每日1500吨的产量,且未按约缴纳水电费。在应对被告提出的电压、场地抗辩时,王律师指出原告已按约提供加工条件,被告在沟通中多次自行调整设备、安排监装,未能证明原告存在根本性违约。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王律师协助原告提交变压器租赁协议、监理合同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各项损失与被告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虽法院因原告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未全额支持,但仍支持了部分损失赔偿。在定金方面,王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成功让法院适用定金罚则,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因原告损失超过定金金额,还支持了原告在双倍定金之外再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按照常规,可能的结果是法院认定双方都有一定责任,对原告的诉求进行部分支持,定金罚则可能无法适用,损失赔偿也可能无法得到充分支持,原告可能无法完全实现解除合同并追回损失的目的。
实际结果是,法院全面采纳了王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解除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电费及定金、赔偿损失共计555,953.68元,驳回了被告的主要抗辩意见。与常规结果相比,王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为原告成功解除合同,不仅实现了双倍返还定金,还额外获得了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赔偿,有效追回垫付电费,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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