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一场纠纷中,被告某河北建筑公司使出了一招“狠棋”。在法院依法传票传唤后,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自动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法定权利。这一行为让原告某德州XX公司陷入了程序上的困境,原本就被拖欠工程款,如今被告的消极应对更是给维权之路增添了不确定性。
此时,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的张志来律师接手了此案。张志来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接受委托后,迅速精准把控案件核心,明晰维权诉求。结合《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精准拟定了包含工程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张志来律师凭借自己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深耕积累的专业能力,围绕这一焦点展开了有力的庭审攻防。他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收集了《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等关键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庭,张志来律师清晰陈述案件事实,详细说明案涉工程的合同签订、施工履行、结算确认及工程款拖欠的全过程。他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结算约定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面对被告的缺席,张志来律师熟练掌握民事诉讼缺席审理的程序规则,有序举证,精准把控诉讼节奏。他的专业表现让法庭对案件事实有了清晰、准确的认定。被告虽未出庭,但张志来律师的有力论证就像一记重拳,直击案件核心。此时虽无被告代理人的即时反应,但从后续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律师的优势实效。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某河北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德州XX公司剩余工程款若干元;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支付自20XX年X月X日起按20XX年XX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若某河北建筑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某河北建筑公司全额承担。
不过,案件虽已判决,但结果并非完美。目前判决尚在执行中,被告是否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仍不确定。张志来律师为避免更坏结果,告知德州XX公司,若执行不到位,可依据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安排为企业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最大程度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