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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有户无地”争议,为村委会锁定合理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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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8 · 110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昊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6年
律所: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120201025371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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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牧村村委会与陈XX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产生争议。刘昊东律师介入后,补充提交相关证据,从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等方面展开辩论。最终二审部分支持村委会上诉请求,判决村委会支付陈XX征地补偿款234000元,驳回其青苗补偿款诉求。
突破“有户无地”争议,为村委会锁定合理补偿标准

承包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各种复杂的矛盾和争议。本案中,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雅达牧村村委会与陈XX就因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对簿公堂。而刘昊东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为村委会在这场纠纷中争取到了较为合理的结果。

刘昊东律师自2019年3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在刑事辩护、公司商事、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都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他受雅达牧村村委会委托,代理其与陈XX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上诉案。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判决村委会按照8亩土地标准向陈XX支付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费是否正确。村委会认为陈XX属于“有户无地”人员,应当按照5亩土地的标准分配补偿款,且陈XX作为户主已经代表家庭成员确认了被征收的土地面积,其单独主张按照8亩土地标准补偿于法无据。

刘昊东律师接案后,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他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至关重要。在二审期间,刘昊东律师为村委会补充提交了两组关键证据。一组是《呼和浩特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用以证明陈XX虽是陈XX的家庭成员,但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没有多余的土地向其分配,陈XX属于有户口、无土地的人员,应当按照5亩的标准分配征地补偿款;另一组是《交回土地协议》《征地补偿款领取表》,证明陈XX作为户主已经代表家庭成员确认了被征收的土地面积,陈XX称其签订的确认8亩土地补偿标准的协议并无村委会盖章,属于无效协议,不应作为参考依据。

在辩论过程中,刘昊东律师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出发,指出应查明陈XX的生产、生活情况。虽然陈XX出生后户籍落在其父户内,且户主于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代表家庭成员签订了承包合同,但不能就此认定陈XX必然享有8亩土地的补偿份额。同时,刘昊东律师强调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以及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村委会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并经过民主程序决议通过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安置方案》应得到尊重和执行。

然而,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并结合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认为村委会主张“有户有地”的1184人中并不包含陈XX,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证明该1184人的人员名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部分支持了村委会的上诉请求,判决村委会支付陈XX征地补偿款234000元,驳回了陈XX关于青苗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刘昊东律师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了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尽管最终结果未能完全如村委会所愿,但他通过积极收集证据、严谨辩论,为村委会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结果,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刘昊东律师将继续凭借其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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