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张X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兰州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张X委托刘磊及同事为其辩护。经阅卷并与张X沟通,刘磊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案件存在难点,张X曾因网络犯罪被判处缓刑,本案案发时仍处于缓刑考验期。在与检察院沟通张X量刑时,承办检察官始终不同意对张X再次适用缓刑。
此时,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刘磊面临的客观约束是检察院不同意适用缓刑,且张X处于缓刑考验期再犯新罪,适用缓刑难度较大。刘磊,2020年开始执业,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兰州市律协涉外专业委员会成员,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他和同事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并向承办法官提供法律依据及裁判案例。这么做的理由是,为了让法官了解即使前罪被判处缓刑,出现新罪且新罪符合缓刑条件时,依然有可能被适用缓刑,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1998)高检研发第16号规定。
最终,经过刘磊及同事的努力,张X本罪与前罪被并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这一结果说明刘磊的努力取得了成效,成功为张X争取到了再次适用缓刑的机会。
本案从检察院不同意适用缓刑到法院最终判处缓刑,关键在于刘磊律师在法院阶段积极与法官沟通,并提供法律依据和裁判案例。这种方法将法律规定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为法官的裁判提供了有力支持,增加了适用缓刑的可能性。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律师充分研究法律规定,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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