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以结算单仅有指定人员签字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其作为结算依据的效力。执业多年承办案件逾6000多件且在建筑工程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吴震律师,深知此类案件中结算人员权限的重要性。吴震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凭借其在建筑工程案件中对合同审查的丰富经验,明确合同中指定专人作为项目验收及结算对账负责人这一关键信息。他认为,指定结算人员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不得无故否认。
吴震律师向法院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指定结算人员的签字行为代表公司,在被告不申请笔迹鉴定的情况下,应承担不利后果,结算单合法有效。在与法院的沟通中,吴震律师以其过往成功处理多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经验为依据,详细阐述了结算人员权限的法律依据和行业惯例。法院最终采纳了吴震律师的观点,认可了结算单的效力,锁定了欠款金额。
发票义务与付款义务的关系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被告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吴震律师凭借其在建筑工程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指出被告长期拖延结算、恶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无权以未开票为由拒付货款。在与法院沟通时,吴震律师列举了自己此前处理类似案件的情况,说明买方恶意拖延结算、拒绝配合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法院最终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
违约金是否过低应予调整同样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为欠付货款的2%,原告主张年利率6%。吴震律师依据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提出合同约定违约金显著低于实际损失,依法应予调高。他向法院详细说明了资金占用成本等实际损失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辩论。法院最终支持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显著提升了债权实现价值。
此外,本案涉及两个经营部混合结算,吴震律师凭借其严谨细致的执业作风,清晰剥离两笔交易金额,准确得出本案欠款,与法院认定完全一致,确保本金全额支持。吴震律师从证据整理、庭审辩论到法律适用全程专业把控,在简易程序内快速胜诉,帮助中小建材商户成功追回大额欠款,为建材供应商向大型建筑企业追收欠款树立了有利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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