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刘XX恋爱期间为结婚共同购置婚房,李XX出售名下房产支付大部分首付款,还持续还贷。然而关系破裂后,刘XX控制房屋及还贷账户,李XX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却在一审中因未能证明婚约关系和出资为彩礼,被驳回全部诉求,案件陷入看似无解的困局。
定性:跳出婚约与彩礼的局限
执业多年的李同红律师接手此案后,没有被一审的判决思路所束缚。在承办过众多婚姻、房产纠纷案件的他看来,一审法院将案件焦点错误地限定在“婚约关系”与“彩礼”的认定上,而忽略了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的核心事实。李同红律师强调,李XX与刘XX在恋爱期间共同决定购房,共同支付首付款、共同偿还贷款、共同居住使用,这些行为体现出明确的共同购房意愿与共同出资行为,符合共有关系的构成要件。他突破传统思路,从共有关系的角度重新审视案件,为后续的维权奠定了基础。
证据:形成完整出资证据链
李同红律师深知证据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他系统地整理了李XX的出资证据,包括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贷款还款记录、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将这些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该证据链清晰地证明了李XX不仅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而且在贷款期间持续通过个人账户向刘XX转账用于还贷。同时,李同红律师指出刘XX主张李XX出资系“赠与”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刘XX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
胜诉:按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
在庭审中,李同红律师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主张双方对涉案房屋构成按份共有,应按照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他特别强调,刘XX在诉讼期间单方提前还贷的行为,不影响双方在起诉前已形成的共有关系及出资比例。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XX的主要诉求。经核算,李XX享有涉案房屋71%的份额,刘XX享有29%的份额。从李XX委托李同红律师代理二审到最终判决生效,李同红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财产损失,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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