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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过户陷阱:房屋被恶意转移,仲裁助力失而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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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7 · 118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朱晨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87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60120221046790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9946691891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朱晨阳律师(电话:19946691891),辽宁大连人,中共党员,海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现执业于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海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曾就职于国企从事多年相关工作。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房屋买卖、房屋权属、土地纠纷、案外人异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债权债务、追偿权等)、婚姻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熟稔海南省法院处理案件流程。 曾承办大量疑难复杂的民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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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房产过户中存在诸多法律陷阱,本案中亲属以孩子上学为由让老人过户房屋后拒绝返还。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朱晨阳律师介入,提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观点,最终仲裁庭支持申请,帮老人要回房屋。
亲情过户陷阱:房屋被恶意转移,仲裁助力失而复得

因亲情关系产生的房产纠纷屡见不鲜。曾有一位老人,出于亲情和为重孙教育考虑,将自己的唯一住房过户给亲属,却没想到陷入了一场房产被恶意霸占的困境。

典型风险节点的解剖

在这起案件中,风险源于亲情关系下的不谨慎操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亲属,被申请人以孩子上学为由,让申请人将名下唯一住房过户。从合同层面看,2021年双方签署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虽形式上是买卖,但被申请人并未支付任何费用。执业至今已承办逾千件案件的朱晨阳律师警觉到,这种没有实际交易行为的“买卖”合同存在极大风险。朱晨阳律师凭借在房产纠纷领域的丰富经验,深知此类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签约时,申请人年龄已大,只是按照被申请人要求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这为后续纠纷埋下了隐患。

律师如何用规则或制度阻断风险

朱晨阳律师介入后,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他翻到《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价款支付的条款时停住了——他此前处理过众多房产纠纷案件,深知没有实际支付行为的合同可能存在问题。朱晨阳律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出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观点。他收集被申请人手书的《承诺书》等证据,证明过户并非真实买卖,而是为孩子上学的虚假行为。在仲裁过程中,朱晨阳律师详细阐述法律依据,强调合同应遵循真实意思表示原则,成功阻断了被申请人恶意霸占房屋的企图。

从个案到常态化防控

朱晨阳律师给出可复用的建议,在涉及房产过户等重大事项时,即使是亲属之间,也应签订明确详细的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同时,对于合同条款要仔细审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签约前,应提前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陷入类似的法律陷阱。在本案中,若申请人在过户前能咨询律师,或许就能避免房屋被恶意转移的情况发生。朱晨阳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不仅帮申请人要回了房屋,也为类似情况提供了有效的防控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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