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缺失与补强
在本案中,关键证据方面虽不存在如原件丢失等致命缺失情况,但要在二审中有力回击上诉人“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应按LPR计算违约金”的上诉理由,并非易事。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国鹏接案后,采取了深入研究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相结合的非常规补强路径。他仔细梳理双方签订的湿拌砂浆购销合同,对其中关于违约金约定的条款逐字分析,同时全面研究《民法典》中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通过这种方式,杨国鹏发现案涉合同的违约金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按一审认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总额未超出上诉人主张的上限这一关键信息,为后续的抗辩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程序策略能力
20XX年X月X日,杨国鹏律师拿到【被告A】的上诉状,其上诉理由为“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应按LPR计算违约金”。杨国鹏审查上诉状及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诉人仅仅以未举证实际损失为由要求调整违约金,却忽略了合同约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20XX年X月X日,杨国鹏向广西XXXX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二审答辩状》,并附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法律条款。20XX年X月X日,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量化收尾
本案于20XX年X月X日立案,20XX年X月X日结案。在诉讼过程中,杨国鹏律师提交书面材料X份,当事人本人到庭X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A】需按照一审判决支付拖欠的数万级别货款,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不超过数千级别的违约金。从接案到案件审结,杨国鹏律师始终坚持以“结果导向”为核心,融合“法律+商业”双重视角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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