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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求解散公司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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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6 · 138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戴芬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3年
律所: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120131193634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088743587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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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事人朱X因公司解散纠纷与杭州XX公司发生纠纷,公司设立后仅正常运营半年便停止经营,各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朱X作为占股30%的股东兼监事,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利,且各股东无法形成书面解散决议。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戴芬芳于2024年接案后,通过全面收集公司停止经营、内部矛盾、股东会失灵等证据,最终法院于2024年判决杭州XX公司解散,各股东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股东诉求解散公司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关键证据收集与关键信息发现

本案中最致命的证据缺失在于缺乏书面的公司解散决议。公司虽已停止经营,但各股东未能达成一致的书面解散意见,这使得朱X诉请解散公司面临较大困难。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戴芬芳接案后,采取了非常规的补强路径。她详细梳理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等资料,从中了解公司的基本架构和股东权利义务。同时,她仔细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开会录音等零散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戴芬芳发现了各股东在微信群中沟通解散事宜的记录,这些记录显示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且各股东之间矛盾重重,为证明公司符合解散条件提供了关键信息。

程序策略运用

2024年XX月XX日,戴芬芳拿到案件相关材料后,仔细审查发现公司虽有股东同意解散,但缺乏有效的书面决议,且公司对外有负债,账户无余额,清算问题成为关键。戴芬芳审查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024年XX月XX日,戴芬芳向法院提交《公司解散诉讼申请书》,并引用该法律条款。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朱X占公司注册资本30%,有权提起解散诉讼,且公司已具备解散条件。

案件结果与能力体现

案件于2024年XX月X日立案,2024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2024年作出判决。最终法院判决杭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杭州XX公司负担。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戴芬芳提交书面材料多份,当事人朱X到庭参加诉讼。从立案到判决,历时较短,且戴芬芳始终坚持“忠君之事,互利共赢”的执业理念,为朱X维护了合法权益,成功打破公司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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