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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嘉仪律师:建设工程纠纷二审,关键证据让公司减损16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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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6 · 1576人看过
导读:借出去50万,法院只判对方还20万。剩下的30万,居然因为微信上一句话没了。而在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案中,原本一审判决对公司不利,结果二审却因为关键证据的出现,让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这结果实在让人意想不到。
聂嘉仪律师:建设工程纠纷二审,关键证据让公司减损163万

案件基本事实

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杨X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执行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同时协议对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违约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约定。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3、4、6、8栋桩基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支付了部分工程价款,也向XX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之后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争执,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要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符,从而引发了本案的二审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杨X认为,自己按照合同完成了3、4、6、8栋桩基工程的施工,业主方支付的部分款项不能算入上诉人公司已支付给自己的工程款中,上诉人公司还欠自己剩余工程款,要求上诉人公司支付相应款项。被告上诉人公司则主张,业主方支付到共管账户的部分款项,当天就原封不动转到了杨X账户,这部分款项应该算入已支付给杨X的工程款中,一审判决认定的支付金额有误。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聂嘉仪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相关法院调取一审判决书及全部证据材料。由于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就涉案工程从一审打到了再审,律师又分别去二审、再审法院调取相关诉讼材料进行深入研究。之后律师多次与上诉人公司负责人沟通,让负责人回忆工程款支付细节和流程。经过反复交流和对银行转账明细的研究,负责人回忆起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支付到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此共管账户未经业主方公司授权钱无法转出,且大部分工程款是业主方公司与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并且在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律师通过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杨X账户。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根据银行转账明细和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业主方公司向共管账户转账的163万元在到账当日就转到了杨X账户,这符合工程款支付的流程和实际情况。且该共管账户的资金流转需要业主方公司授权,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此,这两笔款项应认定为上诉人公司已向杨X支付的工程款,一审判决未将这部分款项计入已支付金额有误,予以纠正。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上诉人公司的主张,认定这163万元已向被上诉人杨X支付,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

本案由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工程款支付问题时,各方一定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证和转账记录,这是证明款项是否支付的关键证据。同时,对于共管账户等特殊账户的资金流转,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资金流转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整理证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在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案中,原本一审判决对公司不利,但聂嘉仪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找到了关键证据,让公司在二审中实现了反转,减损163万元。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毕业于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的学历让她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她深入研究多案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最终成功为公司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正是因为她多年的执业积累和对每一个案件的专注,才能够在二审时效紧、证据繁杂的情况下,找准关键突破口。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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