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于2019年1月受雇参与小区春节喜庆布置工作,主要负责悬挂灯笼。某科技公司将该工作发包给某服务公司,某服务公司又雇请了黄某等人进行具体作业。在1月30日悬挂灯笼并拆除脚手架时,黄某站在第二层脚手架传递脚手架板,因站立不稳从高处坠落受伤。随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0013.29元,其中部分由某服务公司垫付。黄某住院42天,期间由其父母护理。经鉴定,黄某损伤致左、右膝关节功能活动障碍均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8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后续治疗费评定为9000元。黄某提出诉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96273.35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某服务公司辩称,黄某不是其直接雇请的,是钟某雇请的,且黄某自身未注意安全,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认为黄某的赔偿标准过高。某科技公司则称,其与黄某不存在法律关系,已将工程发包给某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黄某自身未尽到谨慎和安全施工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邹婷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有力反击:
1.雇佣关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第三十五条,某服务公司承包工作后雇请黄某等人,与黄某成立雇佣关系。虽然黄某是由钟某邀请来的,但钟某也是某服务公司的雇员,并未转包该项工作,所以黄某与某服务公司存在雇佣关系。
2.过错责任划分:某服务公司明知自己没有从事高处作业的资质和条件,却雇请没有经过高处作业培训和取得高处作业证的黄某从事高处作业,且未提供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保障设备和条件,未对黄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在现场监督指导,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而黄某明知自己在从事高处作业,在未得到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仍然作业,且未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3.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某科技公司作为发包人,明知所发包的事项包含“高空作业”,应当知道某服务公司没有高空作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然将业务承包给某服务公司,应当与某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律结论为:某服务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某自身承担部分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服务公司与黄某成立雇佣关系,某服务公司对损害后果具有主要过错,黄某自身也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某服务公司应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黄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某科技公司作为发包人,应与某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某服务公司赔偿黄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4998.6元,品除已付28879.64元,尚需赔偿106118.96元,某科技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将工程发包出去就可以完全规避责任,忽视了对承包方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了,发包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时,要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在发包业务时必须严格审查承包方的资质和条件,确保施工安全。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要增强安全意识,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同时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在遭受损害时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邹婷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她收集了医疗费用票据、鉴定报告等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认定了雇佣关系和各方的过错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力论证。在庭审策略上,通过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为黄某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正义的追寻。邹婷律师用专业和责任,为黄某在这场意外事故中撑起了一片公平的天空,让法律的阳光照亮了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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