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8月,马先生通过微信和东滨XX公司的职工刘先生协商,买了一辆大众志俊二手车,价格15000元。刘先生说运费大概1700-1800元,由马先生承担。马先生把15000元购车款转到了刘先生指定的账户。可车辆运到西宁后,物流公司让马先生付4800元运费才能提车,马先生觉得运费太高就没提车。之后马先生让刘先生把车辆行驶证寄给他,刘先生说要等马先生签好买卖协议寄回,才拿协议去车管所领手续再寄给他。双方就这么僵持着,马先生要求退款,刘先生不同意。
马先生一开始把刘先生告上法庭,后来发现被告主体不对,起诉被驳回。之后他又以东滨XX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因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被驳回。后来才知道,东滨XX公司已经在2019年5月6日注销登记,而且没进行清算,公司股东是王XX和李X。
争议焦点
车辆是否交付问题
王XX和李X觉得车辆交给运输公司就完成交付了,运费高低是马先生和运输公司的事,跟他们没关系。而且马先生没主张解除合同,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一审判决返还购车款适用法律错误。但马先生认为,现运输费用比预计高出很多,占到购车款的32%,超出了他的预期。物流公司是东滨XX公司选的,他们没提前告知运费重大变化,影响了马先生的判断,所以东滨XX公司要负责。
车辆手续问题
王XX和李X说没邮寄车辆手续是因为马先生没签买卖协议,而且车辆手续是附随义务,不影响合同履行,也不影响过户,他们随时可以配合。马先生则称,东滨XX公司没提供车辆行驶证等重要手续,导致车辆无法过户,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认为,东滨XX公司未举证证明“协议”的存在及内容,也没证明拿协议领取行驶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所以其未提供车辆手续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车辆贬值问题
王XX和李X提出车辆交易近两年,存在严重贬值,不是他们的过错,要是让他们返还购车款违反公平原则。但法院认为,他们没提交证据证明车辆贬值,而且东滨XX公司在合同中是过错方,所以对他们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东滨XX公司没提供车辆行驶证等手续,导致车辆无法过户,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马先生主张解除合同,予以支持。王XX和李X作为东滨XX公司的股东,公司未清算就注销,他们要对马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王XX和李X支付马先生购车款15000元及利息。王XX和李X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建议
在二手车买卖中,买卖双方都要把各项事项明确好。卖家要及时提供车辆的相关手续,避免因为手续问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家在付款前,要对运费等费用有清晰的了解,遇到费用大幅变化的情况,要及时和卖家沟通。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写清楚,这样才能避免纠纷。
这起案件中,尹艳华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准确抓住了案件的关键。她自2012年执业以来,承办了数百件刑、民案件,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这起复杂的买卖合同纠纷时格外从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她精准地分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为马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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