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中,申请人郎某于2022年10月18日入职某塑磁科技公司,担任品管系操作工,按小时计酬,上班需打卡考勤。双方于2023年2月2日签订《临时用工协议》,2023年11月7日,郎某称在公司食堂扭伤左脚,后于11月13日自行就医。2023年12月27日,郎某与公司就受伤及工作安排事宜发生沟通,此后,郎某自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公司考勤记录记为“旷工”。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23年11月和12月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年终奖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郎某主张自2022年10月18日入职至2023年9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差额62,199.17元,公司虽于2023年2月2日签订了《临时用工协议》,但该协议是否属于“书面劳动合同”存疑;郎某称2023年12月27日公司人事让其回家,属于违法辞退,需证明公司并未作出解除决定,系员工自行缺勤;郎某主张加班费16,215元以及2023年11月、12月工资差额,公司需证明按小时计酬合法且不低于最低工资;郎某提供“2023年(年末)花红计算清单”,主张公司应支付2,425元年终奖,公司需证明年终奖并非法定或约定义务。
魏艳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她主张《临时用工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性质,该协议载明了双方主体、协议期限、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仲裁委采纳该意见,认定协议属于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签订日期晚于用工之日,公司仍需承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协议签订之日的二倍工资责任,最终二倍工资差额仅计算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2月1日,金额12,743.42元,较员工主张减损近5万元。
对于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魏律师提交考勤记录,证明郎某自2023年12月28日起未再出勤,公司记录为“旷工”。针对郎某提交的录音,指出录音中公司方并未明确作出解除决定,仲裁委认定用工关系因郎某自行缺勤而终止,不存在违法解除,驳回赔偿金请求。
在加班费和工资差额方面,双方约定23元/小时,高于昆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且公司已按约定足额支付工资,员工在职期间未对工资金额提出异议,仲裁委驳回加班费及工资差额请求。
年终奖部分,魏律师承认应发但金额有限。郎某提供的“花红计算清单”系公司管理人员所给,仲裁委认定其真实性。魏律师主张年终奖与公司业绩、员工出勤等因素挂钩,但鉴于公司已向除郎某及一名休产假员工外的其他员工发放,拒绝发放缺乏合理性,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2,425元。
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2022年10月18日至2023年12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郎某二倍工资差额12,743.42元、2023年年终奖2,425元,合计15,168.42元;驳回郎某关于2023年11月、12月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其他仲裁请求。
魏艳梅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可归纳为:优先核查合同性质,判断协议是否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注重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员工出勤情况;结合薪酬标准和支付记录,论证工资支付的合法性;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主张年终奖等费用的发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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