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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竟获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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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5 · 1946人看过
导读:2023年底到2024年12月,在兴文县的一家养生会所里,一场涉及违法犯罪的活动悄然进行着。同案被告人张X某打着经营养生会所的幌子,组织多名卖淫X从事卖淫活动。而被告人张X,明知张X某在实施组织卖淫犯罪,为了牟取那几千元的非法利益,用微信联系的方式,将会所里的卖淫X介绍给嫖客。
他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竟获缓刑判决

张X的行为很快引起了司法机关的注意,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起诉书对他提起了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张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张X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属于自首,而且他还自愿认罪认罚,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案件审理期间,整个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对被告人张X的量刑情节认定以及刑罚适用方式。公诉机关认为张X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应依法惩处。而张X及其辩护人则希望能从他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出发,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调查。首先,确认了张X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次,张X在审判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再者,张X仅仅实施了介绍嫖客的协助行为,非法获利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比较低。同时,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张X的悔罪表现,认定他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张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结合他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全部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张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张X退缴的违法所得3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张X某因犯组织卖淫罪,结合其前科情况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这个案子由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的罗贵容律师代理。罗贵容律师从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4年累计承办各类民刑案件超百件,在宜宾兴文县提供法律服务,还担任中共兴文县委社会工作部兴文县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专家顾问,获得过兴文县司法局评定的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荣誉。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犯罪时,当事人如果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是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从轻处罚的。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明智的选择。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积极悔罪。

罗贵容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她毕业于内江师范学院法学本科专业,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执业的这些年里,她办过超百件各类民刑案件,其中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相关案件成功办理占比超60%。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她在本案中精准地锁定了张X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等核心从轻处罚情节,确定了“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思路。庭审中,她专业的辩护意见也被法院全部采纳。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她被评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时就被同行公认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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