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劳动争议纠纷的双方,一方是某建设公司,另一方是缪某某。2025年2月27日,缪某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标准发放。可仅仅过了几天,3月4日,公司就向缪某某发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工作表现未达期望为由,决定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
缪某某觉得公司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还要求开具离职证明。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了缪某某的其他请求。公司不服,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理由是缪某某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
第一,缪某某是否存在简历造假?
法院查明,缪某某的工作履历和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能相互印证,而且公司在缪某某入职时就知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当时也没提出异议。原告某建设公司主张缪某某简历造假,但却拿不出证据证明缪某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法院最终认定,公司以简历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不采信公司的主张。
第二,缪某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能否成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法院查明,从公司给缪某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某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而且,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这种情形,并不在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里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范围内。被告缪某某主张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法院认为公司的这个解除事由既无事实支撑,也无制度依据,不认可公司的说法。
第三,缪某某是否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
法院查明,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已送达缪某某或由缪某某制定,缪某某也不认可。原告某建设公司主张缪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但缺乏有效证据。法院认定该主张不能被采信。
另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里只是笼统说“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没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和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都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某某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核算后,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要是遇到被用人单位单方辞退的情况,一定要注意留存好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要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如果公司解除的理由没依据,咱就可以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而用人单位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得谨慎,要明确解除事由,并且留存好充分的证据,不然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某建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缪某某支付赔偿金,为劳动者维护了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以来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迅速精准地锁定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点,通过全面梳理证据、专业庭审抗辩,最终帮助缪某某赢得了官司。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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