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于2018年入职某乳业有限公司担任司磅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然而,该公司并未就该工时制办理行政备案。黄某在职期间长期加班,公司却未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黄某经劳动仲裁后,对裁决结果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各类加班工资。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为:已按不定时工作制发放补助并安排调休,不存在欠付加班费的情形。
王永军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加班工资属于工资的法定组成部分。劳动者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报酬,这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所得,符合工资的法定要素。
公司补助不能替代加班工资:公司发放的补助具有不确定性,并非固定的劳动报酬。而且补助的发放与加班工资的性质不同,加班工资是基于劳动者实际加班的时长和法定标准计算得出,而补助可能是基于其他因素发放,不能等同于加班工资。此外,补助的发放也不具备加班工资的法定强制性。
公司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虽然双方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办理行政备案,该约定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实际上是违法变更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最终法律结论: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黄某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虽本案未涉及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足额支付报酬的性质是明确的),公司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某2018年7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01771.40元。
2.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随意约定工时制度并以补助替代加班工资,忽视了加班工资的法定性质和支付标准。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即使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但未办理行政备案,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
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企业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赔偿。对于劳动者而言,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在遇到加班工资问题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永军律师在该类案件中体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精准梳理考勤与工资证据,为案件提供了坚实的事实依据;在法律定性上,严谨论证工时制度适用规则,准确认定加班工资的法律属性;在庭审策略上,以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清晰的逻辑,有力地反驳了公司的抗辩,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合法的权益。
加班工资看似是小事,但它关乎着劳动者的辛勤付出能否得到应有的回报,也体现了一份劳动合同是否公平合理。王永军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劳动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让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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