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某X1和某X2原本是夫妻,二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7年1月9日协议离婚。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的房屋,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这房子归男方某X1所有,女方某X2自愿放弃所有权,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2017年2月27日,双方还在青岛市xx公证处对这份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了公证,再次确认房屋归某X1个人所有,贷款由他偿还。之后,某X1也一直履行着还贷义务。然而,某X2却没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某X1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王谦律师将某X2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
赠与协议是否有效:某X2提出,后来双方签署过赠与协议,约定将房屋给女儿xxx,所以不能直接把房子给某X1。某X1则认为,虽然签订了赠与协议,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未完成,而且女儿也同意撤回赠与,房子应按离婚协议归自己所有。法院查明,2019年5月9日,双方签订《不动产赠与协议书》,约定将房屋赠与婚生女xxx,但该协议未履行。诉讼过程中,女儿xxx到庭表示知晓房屋情况,对父母撤回赠与没有意见,同意房屋归父亲某X1所有。法院认定,赠与协议签订后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未完成,现双方及女儿均同意撤回赠与,某X1主张房屋按离婚协议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
首付款是否为婚前财产:某X2称案涉房屋的首付款xx万元是她的婚前财产,若房子给某X1,某X1应该返还这部分钱。某X1表示,案涉房屋首付及离婚前还贷均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查相关证据,结合案件事实,认为某X2的这一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离婚协议的效力:某X1认为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协议都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且经过公证,合法有效,某X2应按协议履行。某X2则未明确否认协议效力,但以各种理由拒绝过户。法院认为,2017年1月9日的离婚协议书以及2017年2月24日签订并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的房屋归原告某X1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某X1偿还。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某X1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签订的协议一定要明确、具体,并且最好进行公证,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果涉及赠与等情况,要及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同时,在遇到对方不履行协议的情况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最终某X1成功拿回了房屋的所有权,这背后离不开王谦律师的专业帮助。王谦律师拥有近二十年的执业经验,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在婚姻家事领域有着深厚的职业积淀。正是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和精湛的专业能力,王谦律师在处理这起复杂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时,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制定了最优解决方案。他以高度负责的执业精神,为当事人赢得了超预期的合法权益,不愧是当事人值得信赖的法律顾问。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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