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23年5月18日,在某区域交叉路口,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停车起步时,与被告二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侧翻后撞击路边行人(死者),导致死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被告一的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A投保交强险(保额20万元)、在保险公司B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额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保险公司A垫付了1.8万元医疗费,被告一额外补偿原告10万元(不列入赔偿范围)。死者的三位近亲属委托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王帅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64225.49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
核心争议点
第一,被告二的车辆性质及责任承担问题。被告二提出“车辆属非机动车”“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责任”。
第二,保险公司A的费用核减抗辩。保险公司A提出“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
第三,保险公司B的费用核减抗辩。保险公司B提出“医疗费扣减10%”“护理费重复计算”“丧葬费按私营标准核算”。
逐一拆解争议点
1.被告二的车辆性质及责任承担问题
法院查明的事实:交警部门对车辆进行了定性。
双方各自主张:被告二主张车辆属非机动车且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责任;王帅龙律师结合交警部门的结论,主张被告二应按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可其客观无法投保的事实。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王帅龙律师的理由,认为应合理界定被告二的责任边界,被告二需按次要责任承担赔偿。
2.保险公司A的费用核减抗辩
法院查明的事实:有死者抢救期间的护理需求证明。
双方各自主张:保险公司A提出“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王帅龙律师提交死者抢救期间的护理需求证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王帅龙律师的主张,反驳了保险公司A无依据的费用核减主张。
3.保险公司B的费用核减抗辩
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费用的合理性证据。
双方各自主张:保险公司B提出“医疗费扣减10%”“护理费重复计算”“丧葬费按私营标准核算”;王帅龙律师逐一提交证据论证费用合理性,强调丧葬费应按法定非私营单位标准计算。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王帅龙律师的意见,剔除了保险公司B无依据的核减理由。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死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830725.49元,包括医疗费142763.99元、死亡赔偿金570144元、护理费2955元、丧葬费64412.50元、交通费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最终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原告198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尚应赔付180000元;保险公司B赔偿原告442907.84元;被告二赔偿原告189817.65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时报警,让交警进行责任认定,这是后续索赔的重要依据。保留好所有相关的证据,像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遇到保险公司推诿赔付或者提出不合理的核减要求时,不要轻易妥协,要积极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在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中,王帅龙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了83万余元的赔偿。王帅龙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五百余件。他拥有法学本科学历,还是工会调解员,荣获多项荣誉。正是这些实战积累和专业素养,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应对各方的抗辩,清晰梳理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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