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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微信照片侵犯肖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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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24596人看过
导读:微信发布他人照片如果没有用于盈利性目的就不算侵犯肖像权,但是出于盈利目的发表他人照片,那么应属于侵犯肖像权,对方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
发布微信照片侵犯肖像权吗?

一、微信发布他人照片侵犯肖像权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若出于盈利目的发表他人照片,那么应属于侵犯肖像权,对方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若不是出于盈利目的发表,但也未经本人同意,那么也应属于对人格权的一种侵犯,对方同样有权要求停止使用。因此在微信上用了别人的照片,若是没有营利或是造成不良影响的,则不应算侵犯肖像权。

二、肖像权的特点包括哪些?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三、哪些行为不算侵犯肖像权?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综上所述,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拥有这种权利。现在微信是主要的交流沟通工具,应有的非常普遍。如果将他人照片通过微信传布用于做广告等商业目的,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这样对方可以要求立即停止侵权,纠纷程度深的可能还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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