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屡见不鲜,货款拖欠问题更是让众多企业头疼不已。2025年12月24日,青海省有限责任公司因货款被拖欠,将西宁XX(普通合伙)、青海XX公司、唐告上法庭,马明艳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
马明艳在处理这起案件时,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原告与被告专科医院长期合作,原告向其提供药品批发服务,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马明艳指导原告收集了关键证据,包括《中标药品购销合同》,该合同于2024年1月1日签订,明确约定了原告为出卖人,被告为买受人,被告从原告处采购药品,结算方式为电汇,结算期限为每批货物入库后60天内结付。
此外,还收集了商品出库单及发票、往来账项询证函两张、原告公司挂账系统截图等。这些证据清晰地显示,自2024年8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原告给被告发货金额共计为192331.54元;2024年12月31日,原被告对账签订往来账项询证函,被告确认欠付金额为192331.54元;原告公司未收款明细表也显示被告欠付货款192331.54元。同时,企业信息查询截图证明了被告公司和唐作为被告一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及认缴出资期限,以及被告一已被其他法院强制执行,且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专科医院、公司、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马明艳凭借充分的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专科医院签订的《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已于2025年1月1日对欠付的货款进行对账,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青海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92331.54元及利息3741.51元,共计196073.05元;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5年10月2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青海XX公司、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明艳执业3年以来,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起案件的胜诉正是其专业能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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