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该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他与刘X协商每天工资为240元。5月5日下午13时许,张XX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受伤后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已由刘X垫付。张XX受伤后向被告反映情况,被告曾表示愿意赔偿,后却互相推诿。于是,张XX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告上法庭,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上述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刘X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张XX认为刘X与其协商工资,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刘X的代理律师刘欢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并不是包工头或者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对原告要求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中国XX集团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查明中国XX集团系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宿州市某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请求宿州市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查明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被告刘X负责三标段(1-6号楼)做内粉工程,原告张XX系刘X班组成员,所以对原告要求宿州市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新余XX辩解张XX受伤地点并非在其分包的三标段,其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认为,高X安排被告刘X在三标段(1-6号楼)内粉工程中做带班,张XX系刘X班组成员,按照刘X的安排进行施工,作业出界与否与承担主体责任无关。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案外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新余XX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工程分包过程中,用工主体责任的界定非常重要。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明确自己的用人单位是谁,遇到工伤等问题时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分包,避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否则可能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结尾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最终法院判决由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张XX对其他被告的相关请求。刘欢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通过充分的准备和有力的抗辩,成功为被告刘X免除了用工主体责任。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劳动争议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关键争议点,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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