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常常会使出一些让原告陷入程序劣势的招数。在傅某诉上海普某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普某公司就采取了这样的策略。被告辩称,即便原告傅某存在投资损失,部分损失也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和普某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恶化等非系统风险因素叠加造成,所以在计算赔偿时应当扣减相应比例。这一辩称给傅某带来了极大的程序劣势,若法院采纳,傅某将难以获得全额赔偿。
就在傅某陷入困境之时,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接手了此案。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专业突出。他长期担任证监会下属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律师,秉持“专业深耕、精准赋能”的执业理念,专注于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核心细分领域。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投资损失是否应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和普某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恶化等非系统风险因素的影响。徐晓律师凭借其丰富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代理经验,运用了专业的损失计算方法和法律论证技巧。他详细梳理了普某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股票交易数据,通过专业的金融分析模型,证明原告的投资损失与普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并非主要由市场风险等因素导致。
徐晓律师当庭展示了一系列证据,包括普某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告文件以及同行业公司在相同时间段的股价走势等。他通过对比分析,清晰地指出普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投资决策和损失产生的关键影响。面对徐晓律师严谨的论证和充分的证据,被告普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显得十分被动,在质证过程中多次陷入沉默,难以提出有力的反驳观点。
最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普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傅某投资损失共计36,647.58元。案件受理费716.19元,也由被告普某公司负担。
尽管傅某获得了胜诉判决,但案件尚未完全终结。目前,若普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傅某将面临执行难题。徐晓律师考虑到这一情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为傅某制定了应对方案。他表示,若执行不到位,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傅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这一安排为傅某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体现了律师在案件处理中的严谨态度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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