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G与第三人Y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长达40年,婚后生产、经营收益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Y作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通过公司“以房抵分红”方式取得多套商业房产权益。然而,Y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P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并于2014年生育非婚生子T。2018年至2022年,Y未经配偶G同意,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15套商业房产,直接通过公司内部登记至非婚生子T名下,严重侵害了G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G发现后,委托顾丽媛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返还房产并协助办理过户。
顾丽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她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围绕婚外赠与效力、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未成年人利益边界三大核心争议,构建了完整的代理思路。顾丽媛律师通过调取房产登记档案、股东分红凭证、项目开发资料,证实案涉15套房产均为Y婚内经营收益转化而来,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财产处分,必须双方协商一致,Y单方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同时,顾律师明确提出,Y基于婚外情及非婚生子关系,擅自赠与巨额房产,既违反《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针对对方提出的“为未成年人生活所需”的抗辩,顾丽媛律师清晰区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不能以未成年人利益为由,非法占有他人夫妻共同财产,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拒绝返还财产的合法理由。
在庭审过程中,顾丽媛律师提交婚姻证明、房产登记信息、婚外情事实、财产来源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由于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顾丽媛律师的代理意见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
最终,四川省XX人民法院作出(20XX)川09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全面采纳顾丽媛律师代理意见,确认Y将15套房产赠与T的行为无效,判令T、P于判决生效三日内,协助将15套房产变更登记至G名下,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XXX元,全部由被告T、P承担。顾丽媛律师在执业近7年中,凭借专业能力成功为委托人解决了婚姻财产纠纷,也为同类婚内赠与非婚生子财产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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