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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18年未离婚,律师助力妻子夺回家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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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3 · 1907人看过
离婚专业律师 侯浩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231072333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686038956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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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世纪90年代结婚,李女士与王先生婚后育有一子。然而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两人分居长达18年,王先生还在此期间出轨并与他人生子。李女士为孩子隐忍多年,孩子成年后她决定起诉离婚,却面临婚内购买的无证房产无法分割的难题。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如何保障李女士的权益?这一问题的解决对婚姻纠纷中弱势一方的权益保障有着决定性影响。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侯浩亮律师代理的这起真实案例,给出了令人满意的答案。
分居18年未离婚,律师助力妻子夺回家的主权

当事人李女士和王先生于上世纪90年代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即便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李女士还是选择了隐忍。这一忍就是18年,在这期间两人长期分居,王先生还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孩子成年自立后,李女士下定决心起诉离婚。但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至今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按照司法实践,无证房产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这就意味着,如果处理不好,李女士离婚后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而王先生则可以继续占着房子,甚至带“第三者”入住。于是,李女士找到了侯浩亮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的核心论证

王先生一方可能会抗辩,房屋没有产权证,无法进行分割,李女士不应主张对房屋的居住权益,并且认为自己虽然有过错,但不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侯浩亮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法律依据引用: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2.分点论证:

争议权益的法律属性:李女士为家庭付出了24年(婚姻存续时间),她在婚姻中的付出和贡献是有价值的,对家庭财产享有相应的权益。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保障李女士基本生存权益的合理诉求。

设立居住权的必要性:李女士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王先生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虽然房屋所有权暂时无法明确,但居住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李女士的基本生存权益。

王先生过错的认定:通过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能够锁定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他的出轨生子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忠实义务,李女士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最终法律结论:王先生在婚姻关系中存在重大过错,李女士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为保障李女士的基本生存权益,应在无证房屋上为其设立居住权。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关于房屋: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原告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被告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

2.关于赔偿: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3.关于离婚:准予双方离婚。驳回王先生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婚姻纠纷中,很多企业(这里主要指婚姻中的双方)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认为无证房产就无法进行权益分配,或者认为出轨等过错行为不需要承担实质性的赔偿责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虽然无证房产无法分割所有权,但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保障弱势一方的居住权益;同时,婚姻中的过错方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这里可类比为婚姻中的强势一方)有警示作用,在婚姻关系中应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不能随意侵害另一方的权益。对劳动者(这里可类比为婚姻中的弱势一方)的启示是,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侯浩亮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为李女士主张居住权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庭审策略上,抓住案件核心,明确本案的关键不是“争房子”,而是“争一个安稳的晚年”,从而为李女士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18年的隐忍,不该换来一无所有。侯浩亮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李女士织就了法律的铠甲,让正义得以伸张,也为类似婚姻纠纷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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