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作为个人投资者,仅持有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等有限证据,面对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保荐机构、审计机构等强大对手,在确定虚假陈述因果关系、损失认定及责任划分等方面处于明显劣势。202X年X月,秦某找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此时,距离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截止仅剩不到3个月时间。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尤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代理过多起类似示范案件并胜诉。他深知此类案件中,确定关键日期、证明因果关系和准确核损是胜诉的关键。徐晓律师没有急于进入诉讼程序,而是迅速组织团队梳理原告的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关键证据。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徐晓律师充分展现了其卓越的程序策略能力。当被告提出“原告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损失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导致”“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理由时,徐晓律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已有示范判决,在短短1个月内精准确定了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基准价为8.84元。按照常规代理思路,可能会花费更多时间在证据收集和日期确定上,甚至可能错过关键的诉讼时效。而徐晓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高效完成了这一关键动作。
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受其他利好信息诱导买入”的主张,徐晓律师主张“推定信赖”原则,强调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依法应推定其交易决策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个股因素等抗辩,徐晓律师积极协助法院委托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采用“多因子模型法”及“事件分析法”进行损失核定,科学区分虚假陈述与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在普通代理中,可能会直接接受被告关于系统风险的主张,而徐晓律师通过专业机构的科学核定,有力反驳了被告的抗辩。
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及《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的结论,判决被告甲公司赔偿原告秦某投资差额损失86,214.8元,佣金及印花税损失112.07元;被告乙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丙公司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XXX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本案已经取得了胜诉判决,但徐晓律师也提醒当事人,后续还需关注判决的执行情况。如果被告未能按时履行赔偿义务,将面临强制执行程序。徐晓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对被告的部分财产进行了调查和保全,为当事人保留了后续执行的保障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顺利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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