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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遇时效难题,律师精准破局保住160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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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3 · 1868人看过
股权专业律师 毕晓娜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61人 执业4年
律所: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120221145858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152058198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从业至今,办理大量案件,最大化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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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X早年出资160万元与他人成立公司,持有8%股权且实际参与经营,然而公司却未将其登记为工商股东。当王X主张股东身份时,公司及相关第三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认可,王X无奈起诉,一旦被认定超时效,他将失去160万出资及对应股权权益。
股东资格确认遇时效难题,律师精准破局保住160万权益

代理这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是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的毕晓娜律师,她于2022年开始执业,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刑事辩护、数据知产合规、企业合规等相关法律事务。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为王X,被告为公司及相关第三人,争议焦点在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王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实缴出资160万元、股东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持股8%、股东会决议证明以股东身份签字及实际参与经营,被告也当庭认可出资与经营事实。但在诉讼中,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这是王X一方缺失的关键证据——关于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法律依据及论证。

毕晓娜律师介入后,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向法庭明确提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或给付之诉,而本案是确认之诉,目的是确认股东身份这一客观事实,属于形成权范畴,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同时,她完整提交证据链,详细阐述王X已依法出资、参与经营、具备股东实质要件,仅欠缺工商登记,不影响股东资格成立。

庭审中,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毕晓娜律师则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回应,指出对方仅以时效抗辩,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她提交的证据在庭审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清晰地证明了王X的股东身份和出资情况。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毕晓娜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结合出资、协议、经营事实,判决确认王X为公司股东,持有8%股权

毕晓娜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先精准定位案件核心争议,再围绕核心争议梳理证据、进行法律论证,以完整的证据链支撑自己的观点,同时对对方的抗辩理由进行有力反驳,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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