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出诸多抗辩理由,试图摆脱赔偿责任。执业18年、承办过数千件民商事案件的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其团队第一时间梳理了原告的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关键证据。在面对被告提出的“原告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损失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导致”“诉讼时效已过”等抗辩时,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证券诉讼经验,首先精准确定关键日期。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已有示范判决,明确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6月11日,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基准价为8.84元。这一动作源于徐晓律师长期专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对该类案件中关键日期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知,他深知准确确定这些日期是后续索赔的基础。
徐晓律师与办案单位的沟通回合也体现了他的专业与执着。在主张“推定信赖”原则时,徐晓律师强调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依法应推定其交易决策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反驳被告关于“原告受其他利好信息诱导买入”的主张。当法院初步对“推定信赖”原则的适用有所疑虑时,徐晓律师补充理由:他曾代理过多起类似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根据过往经验,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推定信赖”原则是被广泛认可的。他指出,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往往依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决策,原告在特定时间内买入股票,符合“推定信赖”的情形。最终,法院认可了这一原则。
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个股因素等抗辩,徐晓律师积极协助法院委托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采用“多因子模型法”及“事件分析法”进行损失核定。在申请专业机构量化损失时,徐晓律师凭借其在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多年的经验,深知科学区分虚假陈述与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至关重要。他曾参与办理多起复杂的证券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处理此类问题的经验。当法院对委托专业机构核定损失的必要性有所犹豫时,徐晓律师补充理由:在以往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专业机构的损失核定能够为法院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避免主观判断的偏差。最终,法院采纳了这一建议。
此外,徐晓律师还力证中介机构过错。结合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论证乙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丙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XXX作为审计机构各自在虚假陈述中的过错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徐晓律师凭借其在证券信息披露合规及证券欺诈诉讼领域丰富的经验,精准地分析了各中介机构的责任。最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徐晓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及《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的结论,判决各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投资者秦某全额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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