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刘XX驾驶着冀F×××号车,沿白沟津保北线公路行驶到小高村XXX箱包皮具厂路段时,与行人孙XX相撞,导致孙XX受伤,车辆也有损坏。但刘XX撞人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就驾车逃逸了。经交警认定,刘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XX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孙XX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了1X天,刘XX支付了15500元费用。孙XX把刘XX、车主刘XX以及中国XX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
中国XX公司上诉称,刘XX肇事逃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这属于免责情形,公司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一审判决公司赔付孙XX543X3元适用法律错误。他们认为将“交通肇事后驾驶员不得逃离现场”这一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且已按规定作出提示,不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下承担赔偿责任。
孙XX则辩称,一审中刘XX和刘XX说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尽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也没明确答复是否本人签字,也无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刘XX也表示,自己没收到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没尽告知和解释说明义务,也没证据证明尽到告知义务,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而且肇事逃逸没使损失扩大,保险公司以逃逸为由不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医疗费X4X25元有票据证实,法院支持;营养费3X50元,因孙XX未提交加强营养医嘱,不予支持;护理费110元/天×1X天=1XX0元,有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法院支持;交通费4XX0元,孙XX提供证据不足且数额过高,法院考虑其住院往返情况酌情支持X00元;误工费100元/天×1X天=1X00元,孙XX未提交证据,法院按农业标准支持误工费X4元/天×1X天=10XX元。综上,法院支持孙XX损失共计XXXX3元,此数额未超出保险限额,由中国XX公司直接赔偿,刘XX支付的15500元予以扣除。
法院认定,中国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其以刘XX肇事逃逸只认可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理由不成立。刘XX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判决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刘XX、刘XX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起案件由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李泽宇律师代理。
通过这个案例,大家要注意,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有义务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的告知和解释说明。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免责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来说,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保险合同、缴费凭证等,在发生纠纷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案件中,李泽宇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打下的坚实基础),精准抓住了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这一关键突破口。执业八年以来,他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处理过众多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在这起案件中,他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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