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X所在的公司与另一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对方多次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胥X公司银行账户长达三年之久,导致胥X公司因无法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支付了高额违约金。胥X公司认为对方恶意诉讼、错误保全,遂提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
沙璇律师在接手此案后,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她首先梳理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条件,即“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审计完毕后三个月内支付至百分之九十五”。通过对合同条款的深入解读,沙璇发现截至诉讼发生时,对方仍未向上诉人提供任何施工资料,导致工程项目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和审计,付款条件并未成就。
沙璇进一步分析对方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对方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虚构情况紧急证明,且未按规定时限提起诉讼,还多次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使用诉前保全、撤诉、上诉、重复起诉等手段延长冻结上诉人账户的时间。沙璇认为,这些行为表明对方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属于滥用诉讼权利。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申请保全的范围、对象、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主观上也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驳回了胥X公司的诉讼请求。沙璇没有放弃,继续为当事人在二审中争取权益。
在二审中,沙璇从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出发,指出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如因申请保全人权力行使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申请保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虽然终审判决未支持被上诉人主张的工程款支付诉请,但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上诉人确实差欠被上诉人工程款未支付,诉请未得到支持系因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被上诉人作为承包方为了保障其工程款利益,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在合理行使诉讼权利范畴内,并非存在恶意诉讼等情形。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沙璇律师执业3年,在民商事执行领域不断深耕,通过此案展现了她对合同条款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逻辑的深入分析,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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