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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争议:律师如何深挖合同条件与过错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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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2 · 1342人看过
诉讼管辖专业律师 沙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任
律所: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0120211132199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78501636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她始终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与诉讼权利;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领域,她善于精准识别法律风险、破解争议僵局,以“事前预防、事中把控、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服务,为当事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在婚姻家事领域,她兼顾法理与情理,以专业理性与人文关怀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守护公平正义与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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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沙璇,执业3年,专注于民商事执行领域。在胥X与某公司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沙璇深入研究合同条款,精准分析双方过错,为当事人理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法律逻辑,虽二审维持原判,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专业参考。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争议:律师如何深挖合同条件与过错逻辑

胥X所在的公司与另一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对方多次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胥X公司银行账户长达三年之久,导致胥X公司因无法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支付了高额违约金。胥X公司认为对方恶意诉讼、错误保全,遂提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

沙璇律师在接手此案后,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她首先梳理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条件,即“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审计完毕后三个月内支付至百分之九十五”。通过对合同条款的深入解读,沙璇发现截至诉讼发生时,对方仍未向上诉人提供任何施工资料,导致工程项目未能办理竣工验收和审计,付款条件并未成就。

沙璇进一步分析对方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对方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虚构情况紧急证明,且未按规定时限提起诉讼,还多次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使用诉前保全、撤诉、上诉、重复起诉等手段延长冻结上诉人账户的时间。沙璇认为,这些行为表明对方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属于滥用诉讼权利。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申请保全的范围、对象、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主观上也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驳回了胥X公司的诉讼请求。沙璇没有放弃,继续为当事人二审中争取权益。

在二审中,沙璇从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出发,指出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如因申请保全人权力行使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由申请保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虽然终审判决未支持被上诉人主张的工程款支付诉请,但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上诉人确实差欠被上诉人工程款未支付,诉请未得到支持系因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被上诉人作为承包方为了保障其工程款利益,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在合理行使诉讼权利范畴内,并非存在恶意诉讼等情形。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沙璇律师执业3年,在民商事执行领域不断深耕,通过此案展现了她对合同条款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逻辑的深入分析,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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