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诉称邓某某在2015年和2017年分别向其借款30000元、4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据》,主张款项以现金交付,因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原审中,邓某某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了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邓某某不服,委托肖康律师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审程序违法,且案涉款项实为赌债,不应认定为合法借贷。
肖康律师接案后,凭借其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他深知在借贷纠纷中,款项交付的证据至关重要。执业以来承办众多民商事案件的经验,让他对这类案件的证据瑕疵高度敏感。他围绕举证责任和事实不清两大核心展开辩护。
首先,张XX虽提交了《借条》《借据》,但未能提供任何款项交付的银行转账或现金交付凭证,且其关于交付方式的陈述多次反复,先称“均为现金”,后改称“基本是现金”,再称“部分为借款、部分为自有”,陈述不一,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肖康律师指出,仅凭一纸借据无法证明借贷实际发生,法院应严格审查款项交付事实,防止虚假诉讼或非法债务合法化。
其次,双方在案涉期间存在多笔微信小额转账记录,张XX却主张大额借款以现金交付,与双方日常交易习惯严重不符。这一细节被肖康律师敏锐地捕捉到,成为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之一。
最后,张XX未能提供任何电话、微信等催款记录,且自述2018年起无法联系邓某某,却直至2023年才起诉,行为明显不合常理。肖康律师通过对这些细节的深入挖掘和分析,有力地反驳了张XX的主张。
最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张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交付了案涉借款,其陈述前后不一,且与双方交易习惯和常理不符,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XX承担。
肖康律师在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成功地为邓某某扭转了局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执业理念“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相信肖康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