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庭审中突然提出“借款实际系他人使用”“对利息不予认可”等抗辩,这一意外举动让原告林某陷入了程序劣势。原本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因被告的这些抗辩变得复杂起来。按照常理,被告可能会以此为由试图逃避还款责任,若这些抗辩被法院采纳,原告的诉求很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在这种不利局面下,彭佩荣律师接手了此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砍头息”的认定、利息计算方式、借条更换后的债务确认等多个法律问题。彭佩荣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反复强调“借款实际系他人使用”,试图以此来推卸还款责任。法官归纳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以及利息应如何计算。彭佩荣律师从200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他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一庭审技巧,指出借款合同的主体是原告与被告,无论被告借款后如何使用、流向何方,均不影响其作为借款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这一精准的法律观点阐述,当场瓦解了被告试图转嫁责任的论证。被告代理人听后,神情略显紧张,一时语塞,无法再就这一问题进行有力反驳。
关于利息计算,被告在2025年X月XX日重新出具的《借条》中,明确确认了自2022年X月XX日至2025年X月XX日期间的利息为97500元。彭律师据此向法庭清晰陈述:被告已通过书面形式对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了重新确认,应受该确认行为的约束。同时,彭律师还就“砍头息”问题向法庭进行了客观陈述。虽然原告主张借款本金为250000元,但彭律师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当庭确认了原告实际转账金额为245000元的事实,体现了代理人恪守诚信、客观陈述的专业操守,也避免了因隐瞒事实而可能导致的诉讼风险。被告代理人在彭律师的陈述下,只能默默低头,不再提出异议。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借款本金,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规定,原告实际转账245000元,故应认定借款本金为245000元。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月利率1%(年利率12%),未超过法定上限,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借款系他人使用”的抗辩,因合同相对性原则,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1.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X返还借款本金245000元及利息(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X月XX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虽然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但考虑到执行问题,彭律师告知原告,若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可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安排为原告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以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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