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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代位权法院认定条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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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2 · 1591人看过
导读:密齐光,2011年开始执业,青岛律师,主要处理强制执行、企业合规类案件。经手的案件中包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一起,原告以第三人怠于行使对被告到期债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及第三人提出异议。
原告主张代位权法院认定条件不成立

20XX年,黄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由,将XX集团有限公司、招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17.70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声称因朱X怠于行使其对两被告的到期债权,对原告造成损害,故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到期债权。密齐光律师作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一审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密齐光面临着需要清晰梳理复杂法律关系证据的客观约束。密齐光,2011年开始执业,青岛律师,主要处理强制执行、企业合规等领域案件。他仔细查阅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以及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类)》等大量证据材料。同时,对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了梳理和比对。这么做的理由是为了明确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否成立。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密齐光发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存在不确定性,第三人对被告是否享有债权也不明确。

在庭审过程中,密齐光依据前期的调查和分析,向法庭提出原告主张的基础借贷债权并不真实存在,借贷合同可能涉及高利转贷并失效,以及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原告主张代位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观点。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不确定,且第三人对被告是否享有债权亦不确定,故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驳回原告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2元由原告承担。

本案从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厘清关键事实,关键在于密齐光律师在庭前对证据的全面查阅和细致梳理。这种方法通过对各方证据和陈述的深入分析,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法庭提供了清晰的判断依据。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通过对证据的有效审查和分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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