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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抽逃出资”规定,处理股权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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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2 · 1243人看过
股权专业律师 张远辉主任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1210024696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3802528589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执业至今14年有余,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专职深耕于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有丰富的公司法实践经验和深厚的公司法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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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A、B、C三人成立甲公司,后A因公司经营与自身经济问题欲退股,三股东签署《股权退出协议》。张远辉律师介入后,凭借多年公司法纠纷经验审查协议合法性。最终法院认定协议违反公司法“不得抽逃出资”规定,驳回原告诉请。
突破“抽逃出资”规定,处理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转让与股东退出常伴随着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案中,A、B、C三人成立的甲公司,因疫情、政策等因素经营不善,A股东自身经济困难,产生了退股退钱的想法。这看似简单的退股诉求,却因一份《股权退出协议》引发了一场复杂的法律纠纷

张远辉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4年有余,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其中二审案件办理上百件,专职深耕于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当A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B、股东C支付受让股权对应的价款及违约金,甲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要求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张远辉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公司法实践经验,对案件展开了深入分析。

张远辉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首先对《股权退出协议》进行了细致的审查。他凭借多年在公司商事与股权法律领域的实务经验,敏锐地注意到协议内容存在的问题。协议虽约定A将股权以0.01元的对价转让给B、C,并通过工商登记公示股权变更,以保持注册资本和股权架构的完整性,但实际是公司使用A已投入的50万元公司资本进行回购。张远辉律师深知,这种行为可能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在庭审过程中,张远辉律师依据自己深厚的公司法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向法院阐述了协议的本质和违法性。他指出,该协议的实际操作方式使得公司资本被不当使用,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最终,法院采纳了张远辉律师的观点,认为案涉纠纷属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协议内容本质上违反了公司法关于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张远辉律师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了自己在公司法领域的专业优势。他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对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为客户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他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不仅帮助客户认清了案件的法律风险,也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做出了贡献。在公司法纠纷日益复杂的今天,张远辉律师凭借其深厚的实务积淀和专业的服务态度,为企业和股东提供了可靠的法律支持,助力企业合规运营,股东权责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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