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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名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胜诉,责任方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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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2 · 1867人看过
消费权益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代表案例:7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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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1年9月3日,广东某有限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广东监管局处罚。陈某某、戚XX等26名投资者起诉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会计师事务所索赔。徐晓等律师代理此案,法院审理认定未超诉讼时效,明确损失因果关系及扣除因素,最终判决各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6名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胜诉,责任方担责赔偿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于2021年x月xx日对广东某有限公司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效期间应自该日起算三年,至2024年x月xx日届满。执业18年、承办过数千件民商事案件的徐晓律师接案后,深知诉讼时效的重要性,他第一时间指导各原告在2024年x月x日至x月xx日期间以网上立案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各原告网上立案时间均在2024年x月xx日之前,成功避免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广东某有限公司主张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处理经验,向法院补充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明确,且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立案,并未超过时效。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驳回了广东某有限公司的主张。

徐晓律师接案后的首次行动便是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在过去的执业生涯中,他处理过众多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深知此类案件中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关键。他仔细研究原告的交易记录,发现原告存在在实施日2017年x月xx日(含)起至揭露日2019年x月xx日(含)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广东某有限公司股票,并于2019年4月30日闭市后仍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情形。基于此,徐晓律师认为应认定其相关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原告的损失与广东某有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须扣除系统风险等因素影响的认定成为争议焦点。广东某有限公司提出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从实施日至揭露日时间跨度较大且证券市场亦存在较大波动,应扣除因证券市场系统因素或行业风险造成的部分损失,同时主张重大资产重组进展不顺等内部经营环境造成股价下降的非系统风险因素也应扣除。徐晓律师结合自己在证券纠纷案件中对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的专业判断经验,指出目前并无证据显示相关非系统风险因素与广东某有限公司股价下跌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支持了徐晓律师的观点,认定应扣除证券市场系统因素造成的部分损失,而对非系统风险因素扣除的主张不予支持。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作出判决: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XXX.14元;被告蔡XX、许X、吴XX、某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在相应范围内对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晓律师凭借其在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18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为26名投资者成功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再次展现了他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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